Bursa Malaysia为寻求在马来西亚上市的公司提供三个市场选择:
相关上市标准的摘要如下: -
注:
方面 | 主要市场 | ACE市场 | 飞跃市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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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量的录取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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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最低经营记录或利润要求。 | 没有最低经营记录或利润要求。 |
公开传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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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入场时,至少占公司普通股总数的10%。 |
Bumiputera股本要求* | 在上市时将50%的公共价差要求分配给本地投资者。 | 在上市点没有要求。 拨款12.5%的国际贸易和工业部(MITI)的扩大股本(MITI)的股东。
以较早的为准。 |
在上市点没有要求。 |
*有MSC现状,毕使派状态和主要是外国业务的公司的公司免征了Bumiputera股权要求。
方面 | 主要市场 | ACE市场 | 飞跃市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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赞助 | 不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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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业务 | 具有多数所有权和管理控制的可识别核心业务。 核心业务不得持有其他上市公司的投资。 |
核心业务不得持有其他上市公司的投资。 | 明确的核心业务。 |
管理连续性和能力 | 在提交之前至少有3个完全财神的基本相同的管理的连续性;或者 用于市场资本化测试或基础设施项目公司测试,自开业以来(如果少于3个完整的财政年度)。 |
在提交之前或自纳入以来(如果少于3个完整FY)之前,对3个完全财神的基本相同的管理连续性。 | 不适用。 |
财务状况及流动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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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足够的营运资金,自招股说明书日期起最少可维持12个月。 | 不适用。 |
暂停股票 | 发起人的全部股份,由接纳日期起计6个月内。 随后有条件出售的公司在基础设施项目上市公司测试。 |
发起人的全部股份,由接纳日期起计6个月内。 随后,至少45%的股份必须再保留6个月,此后,允许在3年的时间内分期出售。 符合主要市场准入标准的ACE市场公司的发起人:自准入之日起6个月。 |
推动者在入学日期起12个月的全部股权。 随后,必须至少保留45%的人再保留36个月。 |
与关联方的交易 | 必须以对公司不利的条款和条件为基础。 超过正常信用期的贸易债务和利害关系人对公司及其子公司的非贸易债务必须在上市前全部结清。 |
必须以对公司不利的条款和条件为基础。 超过正常信用期的贸易债务和利害关系人对公司及其子公司的非贸易债务必须在上市前全部结清。 |
必须以对公司不利的条款和条件为基础。 超过正常信用期的贸易债务和利害关系人对公司及其子公司的非贸易债务必须在上市前全部结清。 |
额外要求:矿产、石油和天然气勘探和开采公司或资产。 | 从招股说明书之日起至少18个月的营运资金达到足够的营运资金。 | 不适用。 | 不适用。 |
类型的投资者 | 上市。 | 上市。 | 仅限老练投资者(根据2007年资本市场和服务法案)。 |
方面 | 主要市场和ACE市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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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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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管辖的监管机构的批准 | 在发布招股说明书之前,在其司法管辖区的所有相关监管机构的批准中批准,其中包括或执行其核心业务行动。 |
登记 | 必须根据2016年公司法注册为外国公司。 |
会计准则 | 标准按照1997年的财务报告法,其中包括国际会计准则。 |
审计标准 | 在马来西亚或国际审计标准中适用的标准。 |
文件翻译 | 提交给当局的所有文件(包括财务报表),必须附有经认证的英文翻译。 |
估值的资产 | 适用于马来西亚或国际估值标准的标准。 |
货币面值 | 申请人须咨询马来西亚Bursa,并获得马来西亚国家银行(Bank Negara Malaysia)对外币证券报价的批准。 |
常驻董事 | 主要是马来西亚的业务的公司必须拥有大多数董事,其主要或仅限于马来西亚。 以外国业务为主的公司必须至少有两名主要或唯一居住地在马来西亚的独立董事,其中至少一名董事必须是公司审计委员会的成员。 |
方面 | 主要市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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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单的董事会 | 二级上市只允许在主要市场上市。 |
额外的标准清单 | 除符合外国公司首次上市的所有附加标准外,还必须符合以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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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面 | 主要市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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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单的董事会 | SPAC只允许在Main Market上市。 |
公司的地点 | 必须在2016年公司法案中纳入马来西亚。 |
最低基金筹集 | RM150百万。 |
管理团队的信誉 | 其管理团队成员具有以下经验、资格和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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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团队的所有权 | 必须在上市日期间在SPAC中拥有至少10%的股权。 |
暂停证券 | 管理团队的全部利益从上市日期到完成合格收购。 在完成合格的收购后,允许在两年的时间内分期出售。 |
收益管理 | 必须在信托账户中提出的至少90%的总收益,并且只能在托管人终止信托账户后被释放。 至少80%的信托账户金额将用于合格的收购。 |
符合条件的收购 | 必须在上市日起的36个月内完成符合资格的收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