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来西亚交易所为寻求在大马上市的公司提供三种市场选择:
上市的相关标准摘要如下:
注意:
事项 | 主要市场 | ACE市场 | 飞跃市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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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量上市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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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最低营运记录或利润要求。 | 没有最低营运记录或利润要求。 |
公众持股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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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少占公司普通股总数的10%。 |
土著股权要求* | 在上市时公众持股量需求的50%分配给土著投资者 | 在上市时没有要求。 扩大后股本的12.5%分配给国际贸易及工业部(通商)公认的土著投资者-
以较早者为准。 |
在上市时没有要求。 |
* MSC, BioNexus的公司及以国外业务为主的公司,皆享有土著股权要求豁免权。
事项 | 主要市场 | ACE市场 | 飞跃市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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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荐 | 不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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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业务 | 拥有多数所有权和管理控制的可识别核心业务 核心业务不得为其他上市公司之投资。 |
核心业务不得为其他上市公司之投资。 | 拥有可识别核心业务。 |
管理连续性和能力 | 提交之前,至少连续三个完整财政年度的大致相同管理。 对于市值的测试或者基建工程公司试验,从运营展开之际开始(如果少于3个完整财政年度)。 |
在提交之前或成立之日起(如果少于3个完整财政年),至少连续三个完整财政年度的大致相同管理。 | 不适用。 |
财务状况和 & 流动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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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招股章程之日起至少12个月的充足营运资金。 | 不适用。 |
股份禁售期 | 从加入之日起,发起人的六个月全部股份。 通过基建工程公司试验上市的公司附带额外抛售条件。 |
从加入之日起,发起人的六个月全部股份。 随后,至少45%必须保留六个月,接着在三年的时间内进一步不连续地第抛售。 符合主要市场上市标准之王牌市场公司:加入之日起6个月。 |
从加入之日起,发起人的十二个月全部股权。 随后,至少45%必须保留三十六个月。 |
与关联方的成交 | 条款和条件须无不利于公司。 该公司或其附属公司之关联人的所有逾期贸易债务及所有非贸易债务都必须在上市前全数偿还。 |
条款和条件须无不利于公司。 该公司或其附属公司之关联人的所有逾期贸易债务及所有非贸易债务都必须在上市前全数偿还。 |
条款和条件须无不利于公司。 该公司或其附属公司之关联人的所有逾期贸易债务及所有非贸易债务都必须在上市前全数偿还。 |
附加标准:矿产,石油和天然气勘探和开采公司或资产 | 自招股章程之日起至少18个月的充足营运资金。 | 不适用。 | 不适用。 |
投资者类型 | 公众。 | 公众。 | 资深投资者(成熟的投资者)(根据“2007年资本市场和服务法”的规定)。 |
事项 | 主要市场& ACE市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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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成立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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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地司法管辖区监管机构之批准 | 发行其招股章程之前,在其公司或其核心业务的所在司法管辖区获得所有相关监管部门的批准。 |
注册 | 根据2016年公司法令,必须已注册为外国公司。 |
会计准则 | 根据1997年财务报告法案的标准,其中包括国际会计准则。 |
审计准则 | 适用于马来西亚或国际审计之标准。 |
文件翻译 | 所有提交给当局之文件(包括财务报表),若使用了英语以外的语言,则必须附上一份经过认证的英文翻译。 |
资产估值 | 适用于马来西亚或国际评估准则之标准。 |
货币面额 | 申请人须向马来西亚交易所咨询,并取得国家银行的外币证券报价批准。 |
本地董事 | 以马来西亚业务为主的公司,其多数董事的主要或唯一居住地应在马来西亚以国外业务为主的公司,至少两名独立董事的主要或唯一居住地应在马来西亚,其中至少一名董事必须是公司审计委员会的成员。 |
事项 | 主要市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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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板 | 第二上市仅允许在主要市场。 |
上市附加标准 | 除了外国公司第一次上市的附加标准,也必须遵从以下所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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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 | 主要市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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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板 | SPAC仅可在主要市场上市。 |
注册成立地点 | 根据2016年公司法令,必须在马来西亚注册成立。 |
最低资金募集 | 马币1.5亿。 |
管理团队可信度 | 管理团队成员拥有丰富的经验、资质和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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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团队所有权 | 在上市之日起,管理团队总股权必须占SPAC至少10%。 |
证券禁售期 | 管理团队之全数权益,从上市之日起直到完成合资格之资产收购 一旦收购完成后,可在两年的时间内以不连续的方式抛售。 |
募集资金管理 | 必须将至少90%的所筹集之款项总额放入信托帐户,并仅由托管人于信托账户终止之际发行。 信托帐户中至少80%应该用于收购合资格资产。 |
合资格资产收购 | 从上市日期起,必须36个月内完成合资格资产收购。 |